長照醫護行為 適用醫療法保障
2019-01-12中國時報【陳志祥╱台北報導】
台灣即將邁入超高齡社會,政府推出長照2.0擴大長照服務內容,被認為將會衍生若干法律問題,包括失能者在長照機構摔倒致死的醫護、照服員與機構的責任歸屬,牽涉消保法「無過失責任」與刑法的威脅,問題將會層出不窮,不可不慎。
台灣長照醫學會昨天舉行長照專科醫師研討會,理事長劉伯恩表示,整合中、西醫各領域共同照顧長照病患是醫學會的目標,提升長醫的專業能力才能達到優質長照,希望藉著學術專業的再教育,讓台灣長照的水準超越先進國家的水平。
新北市地檢署檢察長朱兆民應邀主講「長照法律面面觀」,身為全國婦產科顧問、醫策會監察人等身分的朱兆民負責醫療法修法,他說,已經編定醫師支援手冊,提供醫師面對醫療糾紛如何面對。
朱兆民提出重要概念:「長照服務是否適用消保法?」長照機構是從事提供服務事業的機構,必須保障消費者安全、健康,所以企業要證明無過失責任,目前法律見解是「舉證責任之所在就是敗訴之所在」,這個問題滿嚴重的。
1998年馬偕醫院有個肩難產事件,醫師當然無過失,但病患家屬不告刑事,而是告以消費者保護法,認為馬偕醫院提供服務必須保障安全,小孩肩難產就要醫院負責,馬偕難以證明無過失,一、二審敗訴,最後以和解收場。
此事件在醫界引起不小風波!後來醫療法第82條經過2次修訂,醫師必須故意、過失才要負起法律責任,因而醫師才排除消保法的無過失責任,後來護理人員也排除了。
現在問題來了!長照有沒有無過失責任?朱兆民表示,機構依現行法令是適用消保法,採無過失責任。但是長照內部的醫療、護理行為,回歸醫療法,適用醫療法第82條保障。
朱兆民舉例,1位逾60歲A在養護中心,某日摔倒頭撞地,負責人甲召來照服員乙檢查、確認意識清楚,並詢問是否送醫,但A堅拒送醫,乙將檢查結果告訴護理師丙,只是不久A逐漸喪失意識,送醫取出顱內血塊仍然不治,甲、乙與丙有何法律責任?
朱兆民指出,負責人甲與照服員乙要負無過失責任的民事賠償、護理師丙不需要適用消保法;在刑事方面,甲應注意而不注意負起被照顧者安全、健康,有刑事責任,而照服員只是生活照顧、不具醫療專業,也詢問A的意願,毋須責任。